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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米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强制检定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8-12-21 15:02:16 人气: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气体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些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和使用中如果发生泄漏将会引起中毒、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很多厂家都会购买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以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强制检定的必要性。

 

  可燃气体报警器(简称报警器)是预防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报警功能的装置。在实际使用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定爆炸下限(如20%LEL)为报警点,一旦发生泄漏,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报警点)报警器会立刻报警,并断开电源,同时打开通风系统,使人员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处置险情。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将直接关系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环境的污染等严重问题。

 

  由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采用催化燃料式传感器,传感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灵敏度每年自然下降10%~30%,其寿命也就2~5年。如果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灵敏度下降,泄漏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而未能及时报警,就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因此,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需要每年定时进行检定,以保证其性能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鉴于此,企业使用中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如果不进行每年定时检定,会导致灵感度下降,看上去正常,但实际上已留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我市还有许多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不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工作原理以及技术特性,或者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性能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大量的在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至今未按期申报并接受强制检定。

 

  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未按期申报检定而失效,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可燃气体报警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需依法进行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给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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